1.受理期間: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2.受理處所:土地所在地之各區公所
3.適用土地:
(1)非都市計畫土地:甲建、乙建、丙建、窯業用地或其他。
(2)都市計畫土地。
4.申請範圍: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施、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農業用之土地。
5.適用條件: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達農作可耕面積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0.1公頃以上。
6.檢附證件:
(1)委託書: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代理人辦理時。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
(3)一個月內地籍謄本及地籍圖(建地、0.05公頃以上農地或0.1公頃以上林地均須檢附)。
(4)都市計畫土地區檢附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證明書正本。
(5)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期(69年6月1日)前已興建者,
檢附農業部遙測及航測分署航照圖、自來水接水證明、台電用電接電證明、稅籍證明等。
(6)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