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育嬰留職停薪假但未領取(或已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期間,具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者,仍可以提出申請。舉例來說,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1年3月份止,則您於101年1-3月份就不能再申請育兒津貼,但之後的月份如果還在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屬於自行照顧幼兒的情況,就可以提出向兒童戶籍地之公所申請育兒津貼,並檢附育嬰留職停薪假證明,且註明請假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