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臺中市政府為落實上開修法規定,業配合於112年1月7日頒訂「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及附表,律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等專案業務時,每日、每月可延長辦公時數之限制。
本府相關規定
本府公務人員勤休相關規定,詳見113年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354012號函:
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