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非因公赴離島地區之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臺灣本島地區工作崗位,自即日得從寬比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年7月5日88局考字第016364號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函示釋規定。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