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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密維護案例宣導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

一、錯誤行為態樣:

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該案廠商報價單價高於甲機關底價,惟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低於底價,進而逕行公開底價宣布決標。嗣主持人發現疏失後立刻聲明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款宣布廢標,但本案底價已由在場人員知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 條規定,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 次處分。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款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開標作業程序,研擬「開標主持人開標流程圖及注意事項」,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