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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某縣某戶政事所雇員甲負責辦理戶籍登記之櫃檯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有渠在某警分局任職期間之同事某乙,在離職後開設代書事務所,因長期為客戶辦理改名,而知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輕者,得申請改名」之規定較易申請改名,某乙乃利用曾任職警察熟稔警察機關內部運作規定,向舊時在警分局之同事甲詢問當李之「查詢戶籍、口卡號碼」二、三次,甲明知該代號係警(戶)政單位列為機密不得對外提供之應秘密事項,而竟洩漏予乙,致使乙得據以透過電話冒用警察之名義向多處警察、戶政單位詢問得所欲查詢之同姓名人等的人別資料,再詢程序辦理改名,案經檢調單位移送法辦,本案某甲連續洩漏「查詢戶籍、口卡號碼」予乙,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乙所觸犯者係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檢討分析:
戶政單位或其他類如警察、稅捐、電信等機關人員係依據業務職掌經管公務機密資料,理應恪遵作業規定,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於外,即或在人情困擾下,亦不得破例,否則民眾權益及個人隱私勢將受損,坊間多有徵信業者從事錄音、跟蹤、查址、尋人等業務,平時為包攬生意,打探隱私,勢必透過種種方式或管道向公務經管單位取得相關資料,文中某甲將查詢代號洩漏予乙,雖屬基於私人之情誼,亦已觸犯相關法條,如係期約收賄,則必獲從重量刑,上開案例足堪身為公務員者戒。
公務機密案例宣導乙則
某縣某戶政事所雇員甲負責辦理戶籍登記之櫃檯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有渠在某警分局任職期間之同事某乙,在離職後開設代書事務所,因長期為客戶辦理改名,而知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輕者,得申請改名」之規定較易申請改名,某乙乃利用曾任職警察熟稔警察機關內部運作規定,向舊時在警分局之同事甲詢問當李之「查詢戶籍、口卡號碼」二、三次,甲明知該代號係警(戶)政單位列為機密不得對外提供之應秘密事項,而竟洩漏予乙,致使乙得據以透過電話冒用警察之名義向多處警察、戶政單位詢問得所欲查詢之同姓名人等的人別資料,再詢程序辦理改名,案經檢調單位移送法辦,本案某甲連續洩漏「查詢戶籍、口卡號碼」予乙,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乙所觸犯者係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檢討分析:
戶政單位或其他類如警察、稅捐、電信等機關人員係依據業務職掌經管公務機密資料,理應恪遵作業規定,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於外,即或在人情困擾下,亦不得破例,否則民眾權益及個人隱私勢將受損,坊間多有徵信業者從事錄音、跟蹤、查址、尋人等業務,平時為包攬生意,打探隱私,勢必透過種種方式或管道向公務經管單位取得相關資料,文中某甲將查詢代號洩漏予乙,雖屬基於私人之情誼,亦已觸犯相關法條,如係期約收賄,則必獲從重量刑,上開案例足堪身為公務員者戒。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