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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錯誤行為態樣: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保留決標,不慎宣布底價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商報價低於甲機關核定之底價7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單位討論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8 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不慎說出底價,全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申誡1 次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署以違反刑法第132 條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8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注意事項,研擬「開標主持人主持開標流程圖」,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採購機密案例宣導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保留決標,不慎宣布底價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商報價低於甲機關核定之底價7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單位討論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8 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不慎說出底價,全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申誡1 次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署以違反刑法第132 條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8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注意事項,研擬「開標主持人主持開標流程圖」,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