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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密案例宣導乙則

一、錯誤行為態樣:

超底價保留決標,未決標前宣布底價案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時,因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高於底價,經需求單位表示,有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3 條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決標之緊急採購必要情事,故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惟因不熟稔採購法令,誤以為須當場告知底價,以免最低標廠商對本案未能決標而存疑,在承辦人建議下,主持人遂當場公布底價,致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 項規定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情事。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3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3、機關得針對各式採購決標情形訂定流程圖或注意事項,提醒辦理採購人員知悉。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