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某鄉公所臨時人員甲與替代役男乙等二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負責協辦該鄉公所某課業務,某甲自民國94年8月間起,連續利用協助該課業務之便取得數位役男身分證字號,並將取得身分證字號登錄「YAHOO!奇摩網站」試玩「暗棋」遊戲。另某乙用同樣之方法協辦業務之便,取得該課同仁某系統權限,進入查詢同仁及朋友之個人資料,並利用所得資料破解承辦人員電腦密碼,藉以使用其電腦;朋友部分主要係查詢聯繫資料。雖經查證未發現渠等非法從事盜賣資料或提供業者索取不當利益及申請信用卡等行為,但已違反洩密等相關規定,仍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