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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販賣個資遭判刑

甲、乙、丙等人分別為稅捐單位之稅務員、助理稅 務員及房屋稅課承辦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起於該等有共同友人丁以徵信社為業,丁均以傳真或電話方式通知,用被查詢人身分證字號等資料,請甲等代查個人財產資料,再由甲等利用職務上操作電腦終端機之機會,或利用同事離開座位未關電腦之際,將建檔儲存於電腦中之待查對象個人財產資料,以身分證字號叫出後,再將資料交付或傳真回覆予丁,丁每月委查數十件不等,每件
支付甲等人報酬新臺幣2百元、1千元不等,丁則將所查得資料轉交委託調查之客戶,並收費牟利。
本案經地檢署指揮調查單位偵辦,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判決,丁共同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個月;甲、乙、丙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均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兩年;甲、乙、丙之所得財物並予追繳沒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