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自本(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詳附件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