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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密宣導:採購防制洩密實用策略

壹、策進建議彙整
項次策進建議對應說明
1.各機關訂定採購案件機密維護措施實施要點:各機關依年度預算編列之各項採購案件,深受各廠商業者重視,並可能運用各種途徑探詢業務相關資訊,易生洩漏底價或給予方便得標情事。為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及圍標等情事,確保採購品質及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安全,各機關應評估機關特性訂定採購案件相關機密維護措施實施要點。
2.建置採購作業標準流程圖及範例,以強化保密措施.本府訂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惟仍有部分機關於辦理採購時不辨其內容而生錯誤態樣,為使機關內部不同需求單位,辦理採購時均能依循相同作業流程,實宜針對工程、財物及勞務等不同類型之採購,依照請購程序、採購作業、評選作業(含委員之遴聘、評選項目之訂定等)及底價核定等,規劃採購作業標準流程圖或編撰範例,訂定一致性之作業準則,避免需求單位承辦人員因不熟悉採購法令,或便宜行事逕援錯誤前例辦理,衍生採購洩密或弊端之情事。
3.採購案件遞送及保密程序應增訂法規:奉本府秘書長指示,本處於104年8月修正「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規格及相關使用說明,而採購案件亦屬機密文書之大宗,有關成立評選委員會之簽呈、評選委員名單等文件之遞送及保密程序亦應適用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惟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中對於採購案件之遞送及保密程序未有明確規定,建議本府秘書處宜修正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周全採購案件遞送及保密程序。
4.落實對採購人員之平時考核,防杜洩密違失:各機關/單位主管除應落實平時考核工作外,尚可透過首長信箱、問卷調查、訪查等多元管道,瞭解經辦採購人員之服務態度,並從中知悉彼等與廠商有無不當交往、接受廠商之飲宴、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經查屬實者,應即時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調整職務,機先防範採購洩密違失情事發生。
5.採購案件遞送程序宜建立保密機制:各機關對於規劃中或未成熟之採購政策、尚在簽辦採購案件之未上網公告前之招標文件(如規劃設計、預算書、工程圖說等資料)、暨底價簽核文書程序,確實依據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文書保密作業規定等法規,公務機密文書之陳核、陳判等過程中,均應使用黃色機密卷宗夾或以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傳遞。換言之,若公文遞送屬跨樓層或跨機關致承辦人無法全程親持親候者,須以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彌封遞送;若全程親持親候則需使用黃色機密卷宗夾,免用該送文袋,有效建立採購密件遞送保密安全機制。
6.機關派兼評選委員品德操守及保密事項規範:機關如將內部人員列為內聘派兼委員,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爰機關於簽報上述人員時,應敘明該等人員與採購案所具之相關專門知識,不得逕以「職稱」代之,並宜注意所欲派兼人員之品德操守,平時有無與廠商互動頻仍,或不正利益情事。並亦應隨聘函檢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相關採購保密法規資料,促其注意及遵守此採購保密規定。
7.建立採購人員職務輪調制度: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相關函釋相當龐雜繁瑣,採購作業亦日趨專業。機關同仁倘未能熟稔恐對於採購實務視為畏途。另實務上常見機關經辦採購人員久居一職調派不易,少數不肖承辦人員因長期辦理採購業務,與廠商互為熟稔往來熱絡,而發生洩密不法情事。為此各機關應加強採購專業人員之培訓人數,以落實職務輪調。職務輪調除可中斷久任人員之洩密貪瀆行為慣性,讓採購作業透明公開。
8.採購契約明訂保密條款與罰則:各機關對承攬規劃設計之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採購契約規範應力求完整周延,應依採購法及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訂定本機關採購契約範本。對於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或監造案件,尤應於契約明訂保密條款及罰則規定,嚴格追究其責任,藉以防止顧問公司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向特定廠商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資訊、未詳實規劃及預留伏筆等情事,致引發官商勾結、綁標、圍標、延誤工期與不法變更設計行為。
9.評選委員名單應確實保密: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應予保密,遴選作業之相關簽陳、書函、傳遞流程、開會通知等,應依文書保密規定處理,於寄發委員聘函或委員會開會通知單(含稿)時,應將委員姓名分別繕打或套印,避免於公文中將各委員名單臚列,造成委員人選外洩,給予投標廠商知悉後進行請託、關說,影響評選作業公平之情形。發函時確以分繕寄發,杜絕洩密之管道。
10.防範投標或評選文件資料流出:部份投標廠商資格或招標規範較複雜之採購案件,無法於開標當日審查或評選完畢者,若評選委員將廠商投標文件或評選資料攜出機關場所之外,則甚難防範評選委員與特定廠商是否有場外接觸或洩漏其他參與投標廠商之商業機密。因此,各機關在評選作業階段應做好防止投標(評選)資料外流因應措施。
11.增進相關採購人員保密警覺,厲行保密責任制度 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招標機關對於文件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名稱,對於工程規劃內容、發售標單數量、投標廠商名單、核定底價等相關資料,做好保密管制作業,底價應以密件方式呈核訂定,並指定專人密封保管,至開標時間前再行取出,對於重大工程招標時,更應訂定專案機密維護措施全程監控,並督促各業務主辦單位、主(會)計等,應嚴守業務上機密不得任意外洩,避免發生洩密致生不公平競爭情事。
12.研擬評選案件保密措施教案(教學包):考量最有利標採購案件所應注意之保密事項較多,建議商請相關專家學者的專業配合以新穎有趣的卡通或動漫人物,輔以動畫影音等表達方式,將採購評選案件從簽請採購、勾選委員名單、啟封、聯繫委員、會議通知、開評選會議至決標階段之總總應保密注意事項列入教案,並置放於各機關網站,讓辦理相關採購案之同仁參考,而在辦理相關保密宣導時也能夠利用該影音檔隨時依據需要在線上尋找所需資料,而不再對採購案件保密事項半知半解致重蹈覆轍。為此,本處持續請所屬關機關政風室規畫各種宣導作為,以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專案講習訓練、編撰整理最新採購洩密或違法態樣、編印海報單張、舉辦防制洩密有獎徵答活動等宣導方式,讓同仁能夠了解重視並落實保密工作。

貳、善用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
為使本府各機關機密文書於遞送過程中有更完善之保護,避免機密文書因承辦人或傳送人員疏忽而不當洩露,本府政風處奉本府秘書長指示,於今年8月修正「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之規格及相關使用說明,並委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府所有承辦人信箱,供本府各機關承辦人參酌並妥適運用。
另採購案件亦屬機密文書之大宗,有關成立評選委員會之簽呈、評選委員名單等文件之遞送及保密程序經本報告調查發現尚欠妥適,亦應配合本次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之相關使用說明辦理,為期本府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件時能依規定使用該送文袋避免洩密,爰於採購防制洩密實用策略附錄「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使用說明」,供本府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秘書單位加強宣導公務機密事宜。

依密件公文核判方式區分「機關內部核定層級」及「陳核府核定層級」使用機密文書送文袋說明如下:
一、依規逐級陳核:
(一)機關內部核定層級(如範本一):
1、密件公文如使用黃色卷宗夾、並親自持送,則免用該封套會核。
2、封套正面陳核(判)欄,載明核閱長官職銜,右側核章欄由啟封人核章。
3、封套正面承辦單位欄,載明承辦單位,由承辦人加印職章,時間欄並載明彌封時間。
4、封套背面上端印製線可順序摺用8次,機密文書會核、陳核時,由最終核批人彌封加印職章,職章蓋印方式請於印製線上橫向加印職章。
5、如非機關首長核定,請於首長核章欄位由實際核批人員上加蓋「首長甲、乙或丙章」,以確認決行層級。
6、本封套如不敷使用,請另換新封套,並將舊封套留存於新封套內,續行核閱事宜。
(二)陳核府核定層級(如範本二):於機關內部陳核後,可另換新封套(避免封面核章位置不足),由最終核批人員彌封加印職章後,送會及陳核,陳核及會核作業程序請依上揭第(一)點第1至5項辦理。
二、需加會他機關(或他單位)者:
1、依文內應會之機關(單位)順序送會,並於封套正面之會核單位欄(如位置4樣式)載明會核機關(單位)名稱,送會時由會核機關(單位)啟封人於會核單位右側核章欄核章。
2、上揭會核單位「啟封人」,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2點第1項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或機關密件公文專責人員啟封核章。
3、如非機關首長核定,請於首長核章欄位由實際核批人員上加蓋「首長甲、乙或丙章」,以確認決行層級。
4、封套背面上由最終核批人彌封加印職章,職章蓋印方式請於印製線範圍內橫向加印職章。

































































































參、媒體報導洩密案例彙整
項次 案例說明 預防策略
1 大林電廠弊案台電員工以洩漏預算金額、限制性招標方式,讓大同公司奪得高達3億餘元的標案。檢調查出,大同公司事前得知台電此標案,竟於公告招標前,與綜合施工處楊姓主辦談妥,楊男開價600萬元,提供「洩漏預算金額,限制性招標」服務,經殺價雙方以300萬元達成共識,並將標案預算提高至3.5億元,讓大同公司順利得標。 項次1~3屬於預算編列階段即發生洩密事件,預算編列決定權者人謀不臧,與欲投標之廠商串通共謀,洩露採購預算金額予廠商,並利用職權提高或浮編採購案預算、或接受廠商之飲宴應酬等招待,從中謀取不法利得。因之在採購人員(含預算編列決定權者)應禁止與廠商片面接觸,政風人員會同機關會計人員於採購預算編列階段宜注意預算編列之變化,從而機先發覺異常期前查調,防範弊案延續發生。
2 前豐原醫院院長陳○堂,分別於民國97年及98年醫院辦理「64切面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案」及「數位X光機」採購時,涉嫌提高採購預算圖利特定醫療儀器廠商。陳○堂透過儀器公司林姓經理介紹,認識醫療儀器廠商朱姓負責人。朱表示在得標後會給陳○堂好處,陳○堂則洩露預算金額給朱並同意配合朱提高採購預算。陳○堂並於事後獲得賄款新台幣380萬元。
3 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工程員張○偉與前副工程司何○顯,疑以浮編蘭陽溪河川整治工程預算,圖利特定砂石業者許○德。檢方表示,日前偵辦他起貪瀆案件時,發現何○顯利用職權提高預算編列金額,就為圖利長期招待他與現任工程員張○偉的砂石業者許○德,為確保工程順利得標,許姓業者不惜向多名包商借牌圍標,總計逾十名包商涉案。
4 桃園縣資○美語教育協會理事長黃○城開設弘○錦國際有限公司,利用豐沛的教育界人脈,配合學校向教育局提出校園工程、電子看板設備、圖書文具等採購案,先綁標,再找其他廠商配合圍標,違反政府採購法。據了解,黃○城的公司會幫學校寫採購預算書及採購計畫,放任綁定特殊規格再向教育局報價,且將規格、需求一一羅列,等待學校開始招標後,再找其他業者投標或是借牌圍標。 項次4~6案例屬於規劃設計階段發生之洩密事件,機關採購決定權者、承辦人與廠商勾結共謀私人利益之犯意,竟於招標前將應保密不得公開之採購案規格、數量、履約期限等招標文件內容告知廠商,或由廠商代擬採購案規格、數量、履約期限等內容,甚或不避嫌地與廠商在機關內討論設計圖、招標內容,進而綁標或找其他廠商配合圍標。該等案例顯示上開人員利慾薰心顯無採購保密之意識,政風人員平日除掌握採購決定權者、承辦人與廠商之往來關係外,應加強採購防制洩密宣導,期前蒐報以利掌握情資。
5 臺○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員曹○林辦理「基本裝備暨簡易滅火設備採購案」,101年3月公開招標前,與消防設備業者吳○斌聯繫商討採購案規格、數量、預算金額等,將招標文件草案以電子郵件寄給吳○斌,由吳修改採購案招標文件內容,再將招標文件檔案寄給曹○林,洩露採購案規格、數量、預算金額、履約期限等內容。
6 嘉義縣太保市長董○誠涉嫌於「太保市入口意象牌樓招標工程」招標前與投標廠商陳○哲建築師見面,在同年七月間與廠商陳○哲、其張姓母舅前往工程施作地點現勘,並多次跟廠商陳○哲在公所內討論設計圖,十月代表會審議通過四百八十萬元工程預算,在上網公告前董○誠、陳○哲又再度討論設計圖跟招標案,12月由陳○哲之公司得標。
7 前任七河局長張○平等人於採購案初審會議結束後,將結果洩漏特定廠商,該局96年發包林邊排水幹線抽水工程時,共有3間廠商投標,其中一間明知無採購專業人員證書,且設計監造服務說明書中未納入設計工作內容、施工監造階段等部分,皆與招標規定文件不符。但在工作小組會議結束後,當時負責七河局採購業務的副工程司蔡○龍,即將初審結果告知投標廠商,還在工務課辦公室內討論如何修改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等,最後在「內場」掩護下,順利讓該公司以729萬元得標。 項次7~10案例為決標發包階段機關人員與廠商共謀致生洩密事件,機關採購決定權者、承辦人員,其因職務而知悉各該採購案之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機關採購相關事項,竟透過攜出採購機密資料、口頭告知、行動電話簡訊方式,於開標前將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料與採購底價洩漏特定廠商。甚有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案竟於機關內部當場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初審結果給特定廠商,或協助其修改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等洩密情事,顯見上開人員對於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採購保密規定認識不足,政風人員平日除掌握採購決定權者、承辦人與廠商之往來關係外,應加強採購防制洩密宣導,期前通報以防弊案擴大。
8 高雄前環保局長李○生涉嫌從4年前起將經手「100-102年度高雄市加強洗街計畫」等3件勞務採購標案,透過秘書元○琴把廠商叫到辦公室,當場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再由廠商打點擔任委員的大學教授;其中樓○中、吳○圳等教授不避嫌與廠商接洽,還表明自己是評選委員身份,樓○中、吳○圳等評選委員還與投標廠商有不當金流,也接受盛宴款待,甚至召來酒店小姐陪客開心,已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9 彰化縣芳○鄉公所每逢公共工程發包時,就會出現不明人士恐嚇參與投標的廠商,或強索標單,經循線追查後認為鄉長林○彬與陳姓、林姓營造業者涉有重嫌。林○彬在芳○鄉公所辦理的「永興養殖區2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等數十件工程開標前,將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料與工程底價洩漏給陳姓、林姓業者,並讓其公司以接近底價價格得標,事後再向業者收取回扣。
10 前高雄市桃○區長顏○昌於100年8月接任區長期間涉嫌以洩漏工程底價方式向得標廠商索賄,並由友人陳○治擔任白手套收取賄款,其中不乏災後山區道路搶修相關工程。顏涉嫌以洩漏底價,或乾脆在截止投標後將投標廠商標封直接帶出公所,交由陳○治拆閱,並由陳在事先約定得標廠商提供空白標單上,填寫低於其他廠商的投標價格,協助廠商得標及後續驗收與請款程序。

肆、本府103、104年違反保密實例
項次 違反保密實例 策進作為
1 成立評選委員會圈選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未標示為密件 成立評選委員會圈選評選委員名單之整份簽呈及附件為密件,應使用黃色機密卷宗夾全程親持親候
2 成立評選委員會簽呈應屬密件,未以機密公文卷夾親自持送 採購密件簽呈或公文若全程親持親候需使用黃色機密卷宗夾,免用該送文袋,若會辦單位(機關)分隔兩地或不同樓層而未能由承辦人全程親持親候者,須以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彌封遞送
3 成立評選委員會簽呈之附件(委員名單)未確實密封蓋彌封章,或僅附件密封 評選委員名單應另置於公文封中密封並蓋彌縫章。若全程親持親候需使用黃色機密卷宗夾,免用機密文書送文袋
4 評選委員名單啟封後,非由承辦人親自聯繫評選委員意願徵詢作業 評選委員名單啟封後應由專人專責辦理評選委員之徵詢、後續聘函、開會通知單之繕打及發文作業,落實保密措施
5 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圈選排序核定作業不一,授權由啟封人圈選排序有洩漏風險 請確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第17點第2項辦理
6 簽辦採購密件公文未使用機密文書送文袋並彌封簽章 採購密件簽呈或公文若全程親持親候需使用黃色機密卷宗夾,免用該送文袋,若會辦單位(機關)分隔兩地或不同樓層而未能由承辦人全程親持親候者,須以本府機密文書送文袋彌封遞送
7 外聘委員開會通知單(稿)委員姓名未以分別繕打或未列密件 評選(審)委員之聘函及開會通知單稿件及正副本應應以密件處理,委員姓名、所屬機關(學校)或委員人數等須確實保密,應分別繕打或套印
8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應保留決標,卻不慎宣布底價 開標前政風人員再次宣導提醒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
9 開標主持人誤以為標價已進入底價,進而宣布底價 開標前政風人員再次宣導提醒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
10 召開評選委員會時,廠商與評選委員使用同一簽到單,有洩密疑慮 評選(審)委員會之委員、廠商、工作小組簽到單應分開
11 採購機密文書未放置於具上鎖防護功能之箱櫃 請政風室加強宣導及稽核,另編列預算購置可上鎖之箱櫃


伍、相關法規
一、採購防制洩密相關法規
(一)招標文件〈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2及4款〉
(二)廠商資料〈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第1項〉
(三)底價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
(四)協商措施內容〈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五)評選資料:由於評選攸關採購品質,因此從委員名單、會議紀錄、評分以及工作小組成員等,均定有保密規定
(六)採購稽核資料〈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4條第5、6款〉
(七)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等情形。
(八)工程施工查核資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3條第4、5款〉
(九)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等情形。
(十)代辦採購廠商所悉採購資料〈政府採購法第89條〉

二、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一)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76點第1項第1款:「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之1:「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傳真,係指送方將文件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路傳輸,受方於其通訊設備上,即可收受該文件資料影印本之傳達方式。」、同法第4條:「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第5條:「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一、機密性公文。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第14條:「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五)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六)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七)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款:「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八)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
(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同法第33條第3項:「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及同法第 28 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一)刑法第109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文書、圖書或物品於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十二)臺中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51點:本府應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事項如下:一、本府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二、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要者。三、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但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四、調檢、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五、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六、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七、公務人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職業、秘密,有保密必要者。八、機關人事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九、機關為執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作業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十、其他依法規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4-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