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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宣導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1

一、錯誤行為態樣:

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該案廠商報價單價高於甲機關底價,惟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低於底價,進而逕行公開底價宣布決標。嗣主持人發現疏失後立刻聲明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款宣布廢標,但本案底價已由在場人員知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 條規定,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 次處分。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款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開標作業程序,研擬「開標主持人開標流程圖及注意事項」,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2

一、錯誤行為態樣: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保留決標,不慎宣布底價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商報價低於甲機關核定之底價7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單位討論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8 條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不慎說出底價,全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申誡1 次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署以違反刑法第132 條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8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注意事項,研擬「開標主持人主持開標流程圖」,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3

一、錯誤行為態樣:

超底價保留決標,未決標前宣布底價案



二、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時,因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高於底價,經需求單位表示,有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3 條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決標之緊急採購必要情事,故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惟因不熟稔採購法令,誤以為須當場告知底價,以免最低標廠商對本案未能決標而存疑,在承辦人建議下,主持人遂當場公布底價,致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 項規定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情事。



三、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53 條

3、刑法第132 條第2 項



四、改進措施及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3、機關得針對各式採購決標情形訂定流程圖或注意事項,提醒辦理採購人員知悉。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7-09-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