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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機關技正A具有公務員身分,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竟利用其負責辦理工程類採購案件決標後執行業務之機會,將案外人乙工程顧問公司所投標採購案件時檢附服務建議書洩漏及交付予投標廠商負責人B。技正A所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處理情形】
1、公務員A所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2、案經機關決議公務員技正A洩漏應保守秘密之廠商投標文件,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
二、 法令規定
(一)違反法條
1. 政府採購法第34條(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3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4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2. 刑法第132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
第 2 頁,共 2 頁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二)自首及自白之法律效力
審視採購案件洩密情事多屬機關同仁因一時失慮或為圖方便,而致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發生,謹臚列自首及自白相關法律規定供參:
1.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3.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轉載自法務部廉政署
107年採購機密維護宣導1:洩漏應保密之廠商投標文件案
【處理情形】
1、公務員A所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2、案經機關決議公務員技正A洩漏應保守秘密之廠商投標文件,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核定申誡2次。
二、 法令規定
(一)違反法條
1. 政府採購法第34條(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3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4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2. 刑法第132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
第 2 頁,共 2 頁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二)自首及自白之法律效力
審視採購案件洩密情事多屬機關同仁因一時失慮或為圖方便,而致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發生,謹臚列自首及自白相關法律規定供參:
1.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3.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轉載自法務部廉政署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