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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機密維護宣導5:公務機關洩漏個人資料

[案情摘要]
某公司陳○○曾從事護理工作,瞭解嬰兒奶粉、彌月蛋糕、油飯等廠商亟需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作為寄送型錄及試用品之用,乃藉由過去從事護理工作之人脈,認識縣市衛生局負責或能接觸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之公務員,以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希望該衛生局公務員,以越權查詢出生通報系統等方法提供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再由其公司員工將資料上所列產婦及新生兒等個人資料輸入電腦建檔處理。並將資料販售給食品公司等家廠商。
[處理經過]
本案公務機關相關承辦人員欠缺保密觀念,致其成為陳○○取得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之捷徑,不但該公司侵害各產婦及新生兒之隱私權而觸法;且前述公務員亦因洩密以致違法失職。
[檢討分析]
由本案例我們可知應加強公務人員法令觀念,並非只有公文上標明「機密」或「密」等級之文書需依法保密,其他因職務或身分機會而持有或知悉,但未清楚記載機密文字訊息之資料,也需遵守保密規定;依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此,除加強宣導法令觀念,更要建立資訊系統線上監控及核對機制,以防止有心人士擅用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