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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機密維護宣導9:違法查詢資料洩漏機密遭判刑

壹、案情概述:
一、甲、乙、丙等人分別為稅捐單位之稅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起於該等有共同友人丁以徵信社為業,自八十三年間起,丁均以傳真或電話方式通知,用被查詢人身分證字號等資料,請甲等代查個人財產資料,再由甲等利用職務上操作電腦終端機之機會,或利用同事離開座位未關電腦之際,將建檔儲存於電腦中之待查對象個人財產資料,以身分證字號叫出後,再將資料交付或傳真回覆予丁,丁每月委查數十件不等,每件支付甲等人報酬新臺幣二百元不等,丁則將查得資料轉交委託調整之客戶,並收費牟利。

二、本案經地檢署指揮偵辦,偵查終結以甲、乙、丙與丁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之密秘密罪嫌,依共同正犯提起公訴。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判決,丁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甲、乙、丙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均各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遞奪公權兩年;甲、乙、丙之所得財物並予追繳沒收。

貳、研析:
一、甲、乙、丙等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個人財產資料係屬國防以外之機密,非因機關公務所需,不得任內調取,竟利用職務之便提供相關業者牟利,除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外,更誤導民眾以為只要有管線即可取得機密資料。

二、少數公務員法令觀念薄弱,保密警覺不足,致同事可任意使用他人電腦,或取得開機密碼,使密封喪失應有之防護作用。

參、檢討分析:

戶政、地政或其他類如警察、稅捐、電信等機關人員係依據業務職掌經管公務機密資料,理應恪遵作業規定,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於外,即或在人情困擾下,亦不得破例,否則民眾權益及個人隱私勢將受損,坊間多有徵信業者從事錄音、跟蹤、查址、尋人等業務,平時為包攬生意,打探隱私,勢必透過種種方式或管道向公務經管單位取得相關資料,文中某甲將查詢代號洩漏予乙,雖屬基於私人之情誼,亦已觸犯相關法條,如係期約收賄,則必獲從重量刑,上開案例足堪身為公務員者戒。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