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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廉政宣導3:受贈財物案例宣導

案例事實:
1、相關人A○○,原為本市××國小不續聘教師,當時B○○校長
為本局督學,負責該校督導業務, A 師曾多次陳情××國小及本
局,希望回任,但均未能如願,遂轉而求助於B○○校長並已
請託多年,但從未致贈財物,B○○校長已多次明確告知A 師,
其無權責及能力助其回任,但A 師仍持續央求B○○校長給予
協助。
2、A 師於B○○校長在本(100)年8 月23 日休假出國期間,突
交付內有壹萬元之信封,委請B○○校長任職學校之其他同
仁,轉交予B○○校長,B○○校長返國後,隨即填報「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廉政倫理事件表」,連同該內附有壹萬元之信封,
於本(100)年9 月7 日,委請協辦政風人員送至本局政風室
處理。
處理情形:
1、本局政風室旋責由科員C○○聯繫A○○老師,並於本(100)
年9 月9 日上午8 時,在××國小教務處,公開場合下,當面交
予A 師致送B○○校長之壹萬元,並婉言本局廉政原則與作
法,為當事人瞭解與認同,簽章取據結案。
2、本局政風室科員C○○另當面告知A 師,「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已通過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切莫因一己之疏,而有誤觸法
網之虞,害人且害己。
違法分析:
上述案例, A 師交付其財物予相對人B○○校長之行為,恐有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2 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嫌,而B○○校長若因一時之貪,而收受相對人之賄款,則會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三、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獎勵措施:
B○○校長之作為,深值嘉許,堪為同仁之表率,本局政風室於本
(100)年9 月13 日專案簽陳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予以記功乙
次以為獎勵,另由本局政風室將B○○校長,列為本局100 年度
廉政楷模表揚人選。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