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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廉政宣導4: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宣導

單位主管於其配偶約僱期間屆滿之際,於簽呈上加註准予續聘之文字

A於103起擔任某鄉公所課長,其配偶B係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103年間經進用為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
詎A於配偶103年短期進用人員之僱用契約期滿之際,經承辦人以B主辦業務卓有績效為由簽辦續僱時,A以承辦單位課長身分核章,經呈機關首長同意續僱為短期進用人員;嗣B前開短期進用人員之僱用契約即將期滿時,承辦人又以B主辦業務卓有績效為由簽辦續僱,A更以承辦單位課長之身分,在簽陳上加註請准以續聘等擬辦意見並核章,呈機關首長同意後繼續僱用B為短期進用人員,使關係人B獲取進用為該公所短期進用人員之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惟審酌A有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就A兩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各酌減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併處罰鍰70萬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