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員工專區 > 最新消息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07年廉政宣導5:飲宴應酬案例宣導

A○○為甲國小校長;B○○為該校午餐採購案得標廠商,B○○於98年5、6月間,於上班時間,邀請A○○及甲校家長會長C○○,至苗栗某家有女陪侍之KTV飲宴,並由B○○支付相關費用。
處理情形:
1、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於偵辦過程中,發現上開不法事實,將相關事證,函請該管政風處查辦,政風處旋將相關資料,函送該管政風室辦理。
2、經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A○○涉有不當情事,於本(100)年8月22日,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記過乙次。
違法分析:
1、上述案例, A○○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同法第8條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之規定。
2、另A○○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及同法第7條第19款「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事證明確,簽結存案。
請吃飯有學問-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注意分際處處得宜才能賓主盡歡。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