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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廉政宣導6: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宣導

單位主管之二親等親屬參加該單位職務代理人職缺面試,該主管自行面談並決定錄取其二親等親屬
A自98年至102年間擔任某部會單位主管,為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其胞兄B為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
該部會於招聘職務代理人之過程中,A除主動通知其胞兄B投遞該職缺應徵履歷外,並自行面試該職缺2名報名人員含B及另一名C後,選定胞兄B為約僱人員,使關係人獲得僱用為該機關約僱人員之非財產上利益及領取薪資計16萬餘元之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0萬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