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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廉政宣導7: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

壹、案例事實:
大雄為00市警察局之分局長,其任職00市00分局任內,與計程車司機小夫交情甚佳,某日小夫計程車因自己操作不慎造成全毀,小夫該車輛雖向「小叮噹產物保險有限公司」保有產物保險惟因係自身操作不慎造成車輛損毀,並不符理賠責任,大雄乃教導小夫可利用「製造交通事故證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居中介紹00分局內負責交通事故處理之警員胖虎與小夫認識,2人合謀由胖虎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登載並出具不實肇事內容之交通事故證明書,交由小夫向「小叮噹產物保險有限公司」詐領保險金100萬元在案。
後本案遭揭發,小夫與胖虎分別依詐欺罪與偽造公文書罪等罪嫌移送在案,大雄因未實際參與上述詐欺行為,未遭法院認定有刑事責任,然其行為業已違反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
貳、法令研析:
大雄行為違反下列相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法令等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人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據,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三、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第3點第2款第12目規定:警察人員不得與流氓幫派、色情、賭場、私梟、販(吸)毒分子及其他不法業者掛鉤。同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主管應以身作則,躬行實踐,樹立風紀楷模。
參、建議加強各項宣導事項:
一、建議本府各機關對同仁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
二、建議各級公務人員,如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疑義時,可向機關政風人員、如機關未設政風人員,可向機關兼辦政風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洽詢、如受理諮詢人員有疑議者,送上一級政風單位處理。
肆、結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本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大雄身為00警察分局之分局長,身為單位主管,合當同仁表率,卻未謹守分際,反而居間介紹同仁與不肖分子合作,使其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費,其行為顯然不當,難為同仁表率,遭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予以懲戒在案,足供借鏡。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