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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廉政宣導8: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宣導

單位主管連續三年評打擔任機關工友之配偶之考績
A自100年起擔任某縣政府單位主管,為本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其配偶B自99年起為該機關工友,為為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
A辦理100年、101年及102年工友年終考核時,於各該年度工友年終考核案通報時,在B之平時工作考核表上填具初評成績,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惟審酌其有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之規定,就其三次違法行為酌減罰鍰金額至三分之一,併處罰鍰100萬元。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