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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新任所長A於飯局中因餐廳老闆認識了自稱在附近作生意,實則經營色情按摩店的老闆B。於談天之際B得知A的爸爸生病,家中經濟壓力不小,便若有所思的盤算。嗣A喝得醉醺醺回家後與太太C因金錢花費有了小爭執,使得A的壓力更大,想起今天在飯局認識了一位老闆,應該可向其調頭寸,故打電話向B商量借錢的事。借錢成功的A開心的帶著錢回家跟太太說自己得到績效獎金兩萬元,不知情的太太感到相當欣慰。某日,A及B相約某處面交保護費,因形跡可疑遭員警盤查。所長A貪污案件爆發後,所長太太C於書房發現所長A拍攝的影片,影片內容是A於被揭發後所拍攝的懺悔影片,坦承帶回家的績效獎金其實都是貪污所得之利益,原本只是想要讓家中經濟壓力減緩些,但卻沉溺其中無法自拔,最後叮嚀C要教育有志從警的兒子當個正直、清廉的警察。
一、 法律責任
1、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3、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 小叮嚀
上述案例中所長A所收受之賄賂係具體之金錢,而於相關規範中,貪污治罪條例之要件並不以金錢為限,「其他不正利益」亦屬之。「利益」係指一切能夠足使本人或他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的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無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利益之範疇,例如:免除債務、提供擔保、授予權位、招待宴飲或性招待等,且不限於提供時已經確定的利益,其他將來會發生的利益、附條件的利益等,均屬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除葬送自身公務生涯外,亦將對家庭帶來無法彌補之傷害,故應時刻叮嚀自己抵抗誘惑,拒絕不正當之餽贈或利益,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107年廉政宣導9:廉政宣導案例
一、 法律責任
1、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3、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 小叮嚀
上述案例中所長A所收受之賄賂係具體之金錢,而於相關規範中,貪污治罪條例之要件並不以金錢為限,「其他不正利益」亦屬之。「利益」係指一切能夠足使本人或他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的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無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利益之範疇,例如:免除債務、提供擔保、授予權位、招待宴飲或性招待等,且不限於提供時已經確定的利益,其他將來會發生的利益、附條件的利益等,均屬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除葬送自身公務生涯外,亦將對家庭帶來無法彌補之傷害,故應時刻叮嚀自己抵抗誘惑,拒絕不正當之餽贈或利益,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