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公務機密維護宣導19:一般人民對於「密」件公函是否負有保密義務
2.按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予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散見於各種法規或契約,各有其保密目的或欲保護之法益。一般公務若以密件處理,對於受文之一般人民,是否具有保密義務,宜由機關權責主管以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視個案情形審 酌核定。
3.此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文書處理手 冊第 57 點第 1 項規定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 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故密件之原核定機關得 否依人民申請解密,建請向密件原核定機關洽詢,俾獲得妥適處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24
- 發布日期: 2018-05-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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