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國內農友多元耕作特性,本計畫本(111)年起調整往昔「依水稻期作申報」之作法,開放農友得衡酌種植作物之適栽期間與耕作制度需求,自行規劃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耕作期程,惟需按下列申報原則辦理:
(一)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耕作措施應包含「耕作期間」及「耕作項目」,耕作項目有繳交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二)耕作期間須為連續4個月以上(例:3/1-6/30),其起始日應為本年度各月1日或16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5日或最後一日。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
(三)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不得跨年度,並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轉(契)作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例:9/16-翌年4/15)。
(四)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措施者,應敘明繳穀期別,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耕作期間結束日亦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
(五)與農會契作硬質玉米之耕作期間,不得超過農會規劃之收購截止日。
(六)大專業農耕作期間,依據「111年各縣市大專業農租賃農地轉(契)作期、生產環境維護期」辦理。
二、本年度第2次申報耕作措施申報期為6月1日至6月30日止,如需補申報綠色環境給付之民眾請在期間內至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