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至108年間高雄市六龜區公所里幹事,利用辦理區里公共建設及環境改善經費請購及核銷之機會,未實際購買登革熱防治相關物品,要求商家開立不實發票,並以該不實之發票及重製之照片辦理核銷,使公所陷於錯誤後而撥款,不法金額共新台幣(下同)9萬5600元。
本案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廉政官、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經執行搜索8處所,該員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於偵查中主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9萬5600元。橋頭地檢署偵結後將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對提供不實發票之商家予以緩起訴之處分。
資訊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