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利用民間團體舉辦會員大會及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等機會,偽造不實之收據,向鄉公所及台電公司行使而申請核銷活動補助款項,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法院依據被告等人之自白或供詞及證人證詞、卷附申請單據等證據,認定被告等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審酌除1被告外其餘被告均自白犯行,且無前科、多數被告為義務無給職擔任民間團體幹部、並無犯罪所得,且該團體會為一公益團體等事由,就每個犯罪行為分別論處有期徒刑3月或4月不等,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至1年6月不等。除為自白被告外,其餘被告均分別諭知緩刑2至4年不等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刑條件。
三、至於其餘被訴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因該等活動之支出多數大於含補助金額之收入,縱使有結餘款,亦作為該團體申辦公益活動或老人送餐使用,無從證明被告等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此部分犯行為無罪或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資料來源:司法新聞https://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