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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機密維護宣導-個資法小教室

資料來源:司法院FB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上個禮拜的 #個資法 小教室,阿司為大家說明了什麼是個資、個資法的適用範圍等基本概念(lihi1.com/jbJdy),今天,阿司就要來跟大家介紹個資法的核心,也就是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是怎麼規定的。​

㊙ 公務、非公務機關​

首先,個資法中,對於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行為人,是屬於 #公務機關 或 #非公務機關 ,有著不同的規定。所謂的公務機關,指的是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而非公務機關,是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所以「個人」也算是非公務機關喔!​

㊙ 為什麼每次都要我同意?​

如果以非公務機關為例,個資法規定,對個資的蒐集、處理,除了要有特定目的,還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法律明文規定、雙方具有契約或類似關係、已公開的資料、學術研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或是實務上最常被使用到的: #經當事人同意 。​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大家在提供自己的個資時,往往會被要求簽署一張同意書,或是必須在閱讀完相關條款後,勾選☑我同意。因為若沒有取得同意,又沒有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話,非公務機關是不能對個資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 怎樣才算是「同意」?​

但這裡的同意,可不能隨便。個資法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對於「同意」訂有一定的條件。像是蒐集個資時,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否則必須 #明確告知 :​
🟥蒐集者名稱​
🟧蒐集目的​
🟨蒐集的個資類別​
🟩個資會被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當事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方式(請求查閱、製給複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這些權利不可以預先約定拋棄或限制)​
🟪當事人如果選擇不提供個資,將對其權益造成的影響​

只有在明確告知這些事項、當事人也表示同意後,才算是符合個資法中「經當事人同意」的條件。🔕不過個資法也規定,如果在明確告知後,當事人沒有表示拒絕,並且仍然提供個資時,就 #推定 為當事人已經表示同意。​

㊙ 蒐集、處理後的「利用」​

依照個資法規定,對於個資的利用,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否則僅限利用於當初蒐集的 #特定目的 ,而且不能超過 #必要範圍。​

舉例來說,如果當初告知使用者,蒐集個資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問卷、研究調查,並取得同意後,那就不能把取得的個資,另外利用在商品行銷。至於是否超過必要範圍,就要由法院在個案中依 #比例原則 加以判斷。​

㊙ 不要再打電話給我了!​

在用個資來 #行銷 的情形,個資法也規定,於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就應該馬上停止利用其個資來行銷,而且於進行 #首次行銷 時,也要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像是業者取得消費者同意後,對消費者進行電話行銷,但只要消費者之後表示拒絕,那就不可以再對該消費者進行行銷;或是在寄發商品廣告郵件、電子報時,如果消費者表示拒絕(取消訂閱),也不可以再繼續寄送。​

今天的個資法,就講到這裡啦!下個禮拜,阿司將為大家帶來最後一集,也就是:當我們的個資被濫用時,有什麼救濟方法?違反個資法的話,又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連結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hotos/pb.112364983768638.-2207520000../291619822509819/?type=3&eid=ARA1JOf6k2R_-MMeWUWqGDetRypClx67G_st-yhhJR7QMWJvCLNgfYMQ8AkyfKcE6c1KeBcyNk8pgLOj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17
  • 發布日期: 2022-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