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1年11月26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最高檢察署就過往司法實務,針對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構成妨害選舉、賄選犯罪之列舉案例,修正「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修正前為「賄選犯行例舉」)。
二、本次修正名稱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並增列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不實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妨害選舉態樣,同時修正不構成賄選犯罪例示,提供民眾參考。
一、111年11月26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最高檢察署就過往司法實務,針對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構成妨害選舉、賄選犯罪之列舉案例,修正「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修正前為「賄選犯行例舉」)。
二、本次修正名稱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並增列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不實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妨害選舉態樣,同時修正不構成賄選犯罪例示,提供民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