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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規定宣導

  1.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2年3月23日中市農作字第1120011889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3月21日農糧產字第1121090272號函辦理。
  2. 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3. 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
  4. 請農友依規定按照申報項目及耕作期種植,避免經查核為申報不符,影響權益。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4
  • 發布日期: 2023-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