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 年02月15 日中市政二字第 1130001174號函暨同年月17日簽奉機關首長核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案件為有效風險管理與保障權益,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契約約定相應保險種類, 近期
他機關屢有發生承攬廠商保險履約瑕疵案件,諸如採購契約載明之保險事項,廠商保險單卻載明為不保事項,抑
或保險範圍或期間不足、自付額不符契約规定,或未能依契約約定提出投保或加保證明等情事,肇致履約爭議,
進而影響機關,甚或民眾權益。
三、為期能預防類此保險事項履約缺失,本室研訂本所辦理採購案件保險事項自主檢查表及流程圖(如附件),提供承辦
採購單位同仁於辦理驗收作業之前,得以援據檢點,完善本所採購作業之周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