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訊設備及軟體快速創新,提升人類生活之便利性,同時加深對於通訊附屬行為之依賴程度,民眾習於以網路方式
進行交易,以節省時間,然而經常因欠缺實體交易可確認之特性,交易糾紛不斷,消費者往往處於消費劣勢,因此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訂定相關法令,製作宣導摺頁,期週知民眾,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例如:網購服飾商品、電話及電視 購物 ... 等。
三、「通訊交易享有特殊解約權」: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 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解除契約。
四、「通訊交易享有特殊解約權」例外規定:105年01月01日起考量實務交易產生的爭議,消保法就部分性質特殊的商品
或服務,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排除上開7日解除權適用,如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客製化
商品或服務、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 時即將逾期(EX:現做餐盒、 蔬果、蛋糕、鮮奶等)、已拆封之個人衛
生用品、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的數位 內容或一經提供即完成的線上服務(E
X:電子書、掃毒軟體、線上 金融匯款等)。
五、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通訊交易知多少?】摺頁,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