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隨時代環境變遷,健身產業發展態樣日趨多元,但糾紛也日益增
多。業者提供場地及運動設施外,另推「健身教練課程」服務。
為符合消費市場所需並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教育部訂定「健身
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中心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定通
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二、健身教練服務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確記載健身服務資訊
(二)杜絕假分期真貸款交易
(三)因應疫情增訂衡平規定
(四)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規範業者贈品之處理
(六)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三、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為避免健身消費糾紛,在簽訂健身(含
教練契約)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人情而倉促簽訂契約。
(二)簽約前務必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善用3日審閱期間,詳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
(三)務必注意契約期限:特別注意健身中心是否有約定使用期間,超過此約定使用期間終止契約者,業 者不可收取相關名目之
費用。
四、消保處最後提醒,倘遇健身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五、相關資料,請參考附件宣導海報,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全國服務專線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