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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消費者保護宣導-2】食安狀況接二連三,消費者如何救濟 ? 請參閱宣導!!

食安五環
食安五環

 

一、近年來發生的多起食安事件,消費者買到黑心食品,

      但常因無法舉證證明身體健康因此受有損害,以致

      於求償有困難,如此一來,無形中也讓不肖的廠商

      有機會脫免賠償責任。因此衛生福利部修正食安法

      第56條之規定,除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外,對於

      消費者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新修正食安法第56條修正重點:

(一)推定因果關係:食品有攙偽或假冒等情形,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食品業者應負賠償責任。除非食品

         業者能證明損害非由其所導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二)消費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損害範圍之擬制: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

         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二、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第1項至第3項: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

      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七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第十款(食品或食品

      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或第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

      洗潔劑有毒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

      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三、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校費者保護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9
  • 發布日期: 2024-04-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