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不論是購物網站下單或是直播拍賣,
待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紙箱上或在賣家提醒下經常會看到
「開箱請全程錄影,如果沒錄影,遇缺貨或寄錯等問題就不
負責。」,然而這樣的標示,是否真正有法律效益,消費
者是否就得吃這個悶虧。
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11年10月號498期《消費者報導雜
誌》及10月27日的線上影音諮詢,邀請梁家瑜律師向消費
者說明相關法規,從消保法的「7日鑑賞期」規定之適用說
明切入,包含網路購物是否適用「7日鑑賞期」之規定,哪
些商品條件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合理例
外情事」之規定,讓消費者更瞭解自身的權益以及碰到相關
消費爭議時該如何主張。梁律師更深入的提到《民法》與《消保法》對退換貨之見解,倘若網路賣家要求消費者
應於收受商品開箱過程中全程錄影始能退貨,這樣的預告屬於加重買家之責任而讓賣家自身法律責任減輕,有違
反誠信原則及造成顯失公平之情形,於司法實務上可能會遭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而認為買家不受該條款之拘束
。所以,買家的「7日鑑賞期」資格不應受到開箱是否錄影而影響。然而律師也呼籲,對於網路購物雖法律上有
相關規定來保護消費者,但以消費者自我保護為主的角度以及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
,仍建議消費者應於開箱過程中全程錄影,倘與賣家發生消費爭議而走入司法程序時,開錄影即可成為證據。梁
律師也提到,有些買家會以相片作為佐證,但因相片爭議較大,在過去處理的個案經驗上看來,錄影相較拍照
存證也更具說服力及可信度,更能確實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三、詳細宣導內容,歡迎參閱111年10月號498期《消費者報導雜誌》,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