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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廉政案例宣導】經辦採購案件,請務必恪遵法規,避免涉入刑法圖利及洩密罪嫌!!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度「廉能真讚,幸福到站—廉政關懷列車」專案反貪宣導活動實施計畫。

二、「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即揭櫫,政府採購應依循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以確保採購品質。

      邇來,經常發生公部門同仁經辦採購作業之際,因業務關係,與投標廠商熟稔,進而縱容包庇廠商圍標及綁標,以肇

      致招決標程序不公,履約品質低落之情形,其間甚至涉有收受回扣等不法情事,公務同仁因此遭判刑褫奪公權。

三、為提醒同仁依法辦理採購案件,揀選二件實際案例,供參考,請務必引以為戒:

 (一)案例1-桃園地區某鄉公所公務員,經辦一起大樓遷建之採購案件,明知投標廠商圍標,仍決議開標決標,致使廠商獲

      利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同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嗣後遭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及妨礙投標罪,判刑4年4個月,褫奪公權3年;行政責任部分則遭懲戒法院判予撤職,並停止公務員任用1年,全案定

      讞。

 (二)案例2-南投縣信義鄉公所2位約僱人員,分別於109年及110年該公所辦理簡易自來水及農路改善工程期間,於開標前

      夕,洩漏投標廠商家數予某一投標廠商,遭法務部調查局以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移送

      偵辦,嗣地檢署檢察官考量2人坦承並悔悟,予以緩起訴1年,須分別支付公庫5萬及7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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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3
  • 發布日期: 2024-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