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度陽光法案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
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
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
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
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
」,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
務的作法。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
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
、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
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
肥等行為的發生(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三、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讓黑金遠離公眾事務,還給國人
一個真正乾淨、清明的政治空間,一直為政府努力方向。是以
,為確立公職人員之清廉作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07月02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9月01日起施行
,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期透明公職人員財產狀況,表彰如同所執行之職務均得處於陽光之下,無恃監
督,公正不痾,繼之,逐年編修相關陽光法案,目前計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