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度「廉能真讚,幸福到站—廉政關懷列車」
專案反貪宣導活動實施計畫。
二、請本所同仁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勿收取洽公民眾或廠
商餽贈之物品,遇有類此事件,請務必拒絕並退還,並即刻填報
倫理事件登錄表,陳報單位主管並會知政風室,以保障自身執行
職務之清廉。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
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同法第5條續規
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
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
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四、同規範第6條明訂「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
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請同仁務必轉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