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度「廉能真讚,幸福到站—廉政關懷列車」
專案反貪宣導活動實施計畫。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三、現行實務上公共工程多由委託設計監造廠商負責監造工程施作情形、進度及品質,然發包機關承辦人員仍具有最終監督責任,應
詳實審核監造廠商提送監造報表、試驗報告等文件,並實地執行工程督導及竣工確認作業,以維護公共工程施作品質。
四、本次提供公務員圖利廠商偽造施工日誌、竣工確認不實涉有包庇等實際案例(詳如附件),促請同仁經辦公共工程務必核實監督廠
商,切勿陷入圖利之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