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3年7月16日廉政字第11307012810號書函辦理。
二、「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2月27日公布修正,本次修法課予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返臺
通報義務,相關通報程序事項另由行政院113年6月28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16424號令修正發布於「國家機
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復依施行細則第32條第7項規定,於113年7月9日以法廉字11307012000號令
訂定發布「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返臺通報表」(下稱通報表),以因應各機關實務需要及返臺通報管理,
並同步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三、審酌涉及國家機密之人員於境外較易有遭刺探國家機密之風險,恐造成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損害,爰本法第
26條規定涉密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准許;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後與
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課予涉密人員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通報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