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年8月02日中市政二字第1130006455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3年7月31日廉防字
第11305003150號函辦理。
二、邇來發現餐飲業者因不諳廢棄物清理法及縣市政府頒布之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遂透過民意代表請託清
潔隊清運其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涉有圖利罪嫌情事。
三、為降低機關及相關業者之風險,機先採取預警作為,降低貪瀆發生率,請各業務單位辦理標案之際,適時提醒
相關業者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臺中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事業廢棄物
處理相關規定辦理,避免發生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