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法務部112年9月1日法廉字第1125003500號函。
二、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部分規定,業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項目,並自 112 年
9 月 01 日生效,係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
之規定,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9點第8項規定「申報人、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
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
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
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 1 千元以下,均應計入 20 萬元申報標準,惟審酌虛擬資產
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低微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作業過於繁瑣,
爰有但書之規定。
三、舉例說明,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 19 萬 9 千元、甲幣交易價額 700 元、乙幣交
易價額 800 元、丙幣交易價額 900 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20 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
、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於1 千元以下,則無庸填列申報。
四、附帶說明,根據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之定義,虛擬資產係指由私部門發行
,主要憑藉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或其他類似技術的數位形
式資產;其中最具代表性者為比特幣及以太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