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113年6月18日於
臺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將於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
施行後,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交易模式,即
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亦應提供
定型化契約予消費者,如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處新
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於違反消費者保護
法規且消費爭議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市府將張
貼消費警訊公告於業者營業場所30日。業者倘拒絕、規避
、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等,將被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 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
權益之情形,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民眾
可能沒看到消費警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
不知道業者就是問題商家,因此,本次自治條例特別針對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
之業者,增加在其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規定,未來民眾
上門消費時,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府公告的消費警訊,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消費前要三思。
這是全國首創之新制,期盼能藉由消費警訊之充分揭露,有效遏止此類業者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
三、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