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查詢相關資訊應恪遵刑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不得假借公務之機會,為有利於
自身或他人之需要,濫用查詢權限,否均可能涉及刑
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罪嫌,另有遭民眾民事求償之虞,務必謹慎
為之。
二、近期苗栗縣某分局偵查小隊長因受友人之託,使用「
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AI)」、刑案資訊系統(C
F)帳號,於辦公處所登錄公務電腦後,代為查詢其
友人訴訟糾紛對造人之資料,並用電話輾轉告知對造
人刑事案件資料內容,遭警政署移送、廉政署移送偵
辦,嗣新竹地方法院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三、類此案件層出不窮,特別呼籲公務同仁,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