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年10月25日中市政三字第
1130008508號函轉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3年9月30
日廉中晨112廉立240字第1131601423號函辦理。
二、邇來法務部廉政署因偵辦「某機關採購人員向其本人
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採購物品,
疑涉貪瀆不法等情」,為避免類案再生,爰請各政風
單位加強宣導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15條:「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
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
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之迴避義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