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 年10 月09 日中市政二字第 1130008684號函、「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
管理使用要點」暨「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公務車輛管理作業流程圖」。
二、公務車(汽車及機車)使用應符合公務需求,由專責人員保管及使用,並停放於本所公務停車區域內,切勿私用(諸如
接送親屬、購物、返家處理私務、私借他人使用等等),除因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准得以停放於本所公務車停車區域外
,均應於執行公務完畢後,返回停放於本所公務車停車位。
三、公務車私用一經查獲,除依規專辦追究行政違失責任外,另尚涉及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登載
不實等罪嫌,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四、以下彙整二則近期公務車私用之實際新聞案例,請同仁切勿以身試法:
(一)八里清潔隊主管「公務車長期私用」 律師:最重可判7年半--新聞來源:ETtoday新聞雲 2023年11月14日 報導。
(二)開公務車「私用」省2.2km油錢 海巡署代理隊長、隊員遭檢舉--新聞來源:ETtoday新聞雲 2024年2月05日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