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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廉政宣導-2】公務車切勿私用!!!經查獲將追究行政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 年10 月09 日中市政二字第 1130008684號函、「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

      管理使用要點」暨「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公務車輛管理作業流程圖」。

二、公務車(汽車及機車)使用應符合公務需求,由專責人員保管及使用,並停放於本所公務停車區域內,切勿私用(諸如

      接送親屬、購物、返家處理私務、私借他人使用等等),除因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准得以停放於本所公務車停車區域外

      ,均應於執行公務完畢後,返回停放於本所公務車停車位。

三、公務車私用一經查獲,除依規專辦追究行政違失責任外,另尚涉及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登載

      不實等罪嫌,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四、以下彙整二則近期公務車私用之實際新聞案例,請同仁切勿以身試法:

 (一)八里清潔隊主管「公務車長期私用」 律師:最重可判7年半--新聞來源:ETtoday新聞雲  2023年11月14日 報導。

 (二)開公務車「私用」省2.2km油錢 海巡署代理隊長、隊員遭檢舉--新聞來源:ETtoday新聞雲  2024年2月05日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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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3
  • 發布日期: 2024-1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