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3年12月03日中市政四
字第1130010314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
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
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
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
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 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
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近來有公務機關同仁接獲廠商致贈裝載有現金之水果禮盒,雖立即退回,惟未簽報登錄並留存相關事證,
檢方因案調查該廠商發現收禮名冊傳訊該名公務同仁,偵查中欠缺得以舉證表明已退回款項之事證資料,
終險遭以收賄罪被告起訴,請同仁務必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