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原住民文化並振興原住民語言,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旨揭獎勵金項目,以鼓勵本市市民積極學習原住民語言。
本次修改新增初級認證獎勵金並調升中級、優級獎勵金,且已獲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獎勵者,仍可申請本市獎勵,說明如下:
1.獎勵對象:設置籍台中市4個月,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語言能力證明之居民:
(1)獎勵金核發標準:
初級: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
中階:2,000元
中高級:5,000元
高級:1萬元
優級:1萬5,000元
(2)另113年取得原住民語言能力證明之市民下午,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週一)5時止,相關資訊及附件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查詢(https : //www.ipd.taichung.gov.tw/12619/Lpsimpl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