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依據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7月27日環署督字第1111094149號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訂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所屬 臺中市外埔綠能生態園區利用蔬果菜葉經厭氧 發 酵產出之沼液再利用於 農地土 壤施灌增加土壤肥 分 ,並與契作農民簽定合約栽培友善環境 農作物 ,以利共同推動環境友善教育宣導之效、共同節省運輸成本,推廣從餐桌到餐桌的環保低碳綠生活。
壹、 本公告適用區域為外埔綠能生態園區 鄰近之臺中市 外埔區、大甲區、大安區 芋頭田 。
貳、 本公告適用期 間為 11 4 年 3 月至 1 2 月 。
參、 開放參與本案契作之申請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並 將掛文之 申請文件藉由 電腦 隨機抽籤排序 錄 取 申請案 至申請契作面積合計 達 5 分地 為止 (1 分地約為 0. 0 97 公頃 、 970 平方公尺 另每人申請契作 芋頭田 面積以 1 分 地 為限 ,契作總預算金額上限為 新臺幣 3 9 萬元 含契作 、 採收 、分裝運輸 費用 。
肆、 參與本契作期間須使用外埔綠能生態園區之沼液施灌 芋頭 田,每 分地沼液施灌量至少 10 公噸 若契作面積未滿 1 分地 ,沼液施灌量按比率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