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導海報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業於114年7月22日施行,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政風機構為受理揭弊機關。 二、本所經區長指定由政風室統籌執行受理揭弊作業,受理程序政風室將參照「受理機關內部揭弊案件流程圖」執行。